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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代购也入刑! 阳西检察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
2026-07-28    文章来源: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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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回顾

  吸毒人员伍某因无购毒渠道,委托被告人林某购买毒品,双方协商由伍某出资,林某联系上家购买,随后林某从中分取部分毒品吸食作为好处,林某共计为伍某代购毒品三次。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林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检察官普法

  代购并非法外之地。根据《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昆明会议纪要》),代购者通过加价或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其中,私自截留购毒款或毒品,即属于变相加价。本案林某以截留毒品方式获取利益,已超出无偿代购范畴,依法应予刑事追诉。阳西检察坚持“零容忍”,深挖毒品代购线索,精准打击变相贩毒,彰显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力度。

  三、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23〕108号)第二条第(二)项: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



文字 | 陈鹏升

编辑丨陈鹏升

校对丨张淇虹

审核 | 柯建宵

2026年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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