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群众存在法律认知误区,误以为只有编造话术实施欺骗才构成犯罪,单纯帮他人跑腿取现只是普通兼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线下协助诈骗团伙取现、转移赃款是电诈犯罪链条的关键环节,行为人将以诈骗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结阮某某、李某某涉嫌电信诈骗一案。经审查查明:2025年4月,阮某某通过“蝙蝠”APP联络上游诈骗团伙,承接线下取现任务,并邀约李某某一同参与作案。二人从佛山驱车前往阳西,按照上线要求,通过佩戴口罩、更换衣物、人车分离、骑行共享单车交接等方式刻意伪装、规避侦查,先后两次协助团伙提取赃款,合计骗取两名老年被害人资金6.5万元;其中阮某某违法获利3500元,李某某违法获利840元。
案件侦查、审查逮捕阶段,阮某某、李某某心存侥幸拒不认罪,辩称仅帮忙跑腿、未参与诈骗沟通,不清楚自身行为涉嫌犯罪。该院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二人主观明知,依法对二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针对二人法律认知不足的问题开展全方位释法说理、普法教育。二人充分认清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打消侥幸心理、真诚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该院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认罪悔罪情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阮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结伙协助转移赃款,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处阮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检察官普法提醒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普遍采用“线上远程行骗、线下专人取现转移”的分层作案模式,不法分子常以高薪轻松兼职为噱头,招募人员代收、提取涉案赃款。看似简单的跑腿取现,实则是维系电诈犯罪运转的关键一环。广大群众切勿贪图小额报酬,为陌生人员代收、支取来源不明资金;若明知资金、交易存在异常仍协助转账、走账,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均将承担刑事责任。请群众自觉远离涉“两卡”、涉赃款类兼职,坚决不做诈骗分子的“工具人”,严守法律底线,守护自身财产与人身自由。
文字 | 吴秋怡
编辑丨陈鹏升
校对 | 张淇虹
审核 | 柯建宵
2026年第40期
新媒体工作室总 第59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