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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损害到68.7万元赔偿: 民事公益诉讼如何量化生态修复责任
2026-03-19    文章来源: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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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关乎民生福祉,跨区域非法倾倒有毒污泥不仅污染环境,更触碰法律红线、破坏生态根基。阳西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以司法履职压实“污染者担责”底线,用法治力量守护辖区生态安全。

假借“处置污泥”之名的生态侵权

2016年至2018年,某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污泥处置、生产有机肥”为名,与多家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泥处置协议,实则与刘某等人相互串通,将数千吨污泥跨区域非法倾倒至阳西县织篢镇等地。经专业鉴定,涉案污泥属于“有毒物质”,已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性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多方侵权主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环境侵权案件往往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精准适用法律、明确责任划分是关键。涉案公司作为组织受益方,相关责任人员作为侵权行为直接实施者,虽分工不同,但共同实施了非法倾倒污泥的侵权行为。鉴于该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从共同侵权行为的整体性出发,依法认定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确保法律适用精准无误、责任划分公正合理。

68.7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认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将无形的生态损害转化为可追偿、可执行的具体金额。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精准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经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经济损失共计68.7万元,并限期将上述赔偿款项足额缴入公益诉讼赔偿金专户。该判决明确了侵权人的生态修复责任,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精准量化,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维护生态公共利益的担当作为。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持续深化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建设美丽宜居生态环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编撰|姜名泉

校对|张淇虹

审核|柯建宵

2026年第15期

新媒体工作室总第57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