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图片新闻|阳光检务|法律监督|检察文化|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他山之石

对一般性和特殊性盗窃案审查批捕要点不同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12     浏览量:26055
   盗窃案是常见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盗窃案件时,为避免因审查不细而造成错案,需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一般性盗窃案件还是特殊性盗窃案件,进行区别审查。

一般性盗窃案件的审查。一般性盗窃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法律适用比较简单。要注意两类证据的审查。

   一是对现场指认笔录的核查。实践中,大多数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实施过多起案件,在连续多次作案,尤其是夜间或者是流窜作案的情况下,其很难对盗窃的物品、时间、具体地点记忆准确。公安机关一般会针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大概区域寻找报案记录,经常是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多起案件全部承认。到了审查批捕阶段,由于犯罪嫌疑人的配合,检察机关承办人往往快速办结。这类案件中,现场辨认笔录成为罪与非罪的生命线。把握这条生命线,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讯问过程中验证现场辨认笔录。比如,讯问犯罪地是否还能找到?周围有什么明显的建筑物?卷宗中的现场辨认笔录是否本人指认?如果对以上问题,犯罪嫌疑人都能回答清楚,就应该详细记录,作为现场勘验笔录的补强。如果出现确实不记得犯罪现场或者称是侦查人员帮助指认的现场,那么就要对盗窃物品、种类及盗窃地点的其他特征进行核对。如果核对后还不能消除怀疑,就要询问现场辨认笔录的见证人。如果见证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或者身份不合法,或者按照见证人的说法,犯罪嫌疑人不是主动辨认出现场的,那么对这一证据和事实不能采信,应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二是对评估价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基准日的市场价格、物品的新旧程度及折旧时间是否准确、物品是否损坏等。有很多报告中的基准日市场价格直接采用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依据。对于类似情况,办案人员要进行查询,在内心形成基本价格,再询问价格鉴定人市场基准价格与自己查询价格的差价是如何形成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要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推论,特别是在鉴定价格处于盗窃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涉及罪与非罪、是否提高量刑幅度等关键节点上,更要慎重和仔细。

    特殊性盗窃案件的审查。要把握以下几点:

   对多次盗窃的认定关键在于次数。在同一栋楼某时间段连续盗窃三户以上是否为多次?有的办案人员提出,司法解释规定“对同一居民楼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为一次犯罪”,由此推论盗窃罪也是如此。其实不然,由于抢劫具有暴力性,行为人在整个楼内愿意抢哪家就抢哪家,被害者“户”的隔离性已经不存在了,犯罪嫌疑人其实是对整个楼所有居民采取随机性的抢劫,该楼就可以认定“同一地点”。但盗窃罪的秘密性使行为人每次入户都形成一个隔离状态的犯罪过程,每次盗窃都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所以,一般对同一栋楼超过三户进行盗窃应认定是多次盗窃。

    对入户盗窃的审查。要审查入户的“户”的标准是客观存在还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如果是一般人家,有厨房、卧室、客厅,犯罪嫌疑人进去以后翻箱倒柜,就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这是户了。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一些按照司法解释认定是“户”,但犯罪嫌疑人在当时无法认识到的情况。比如,一个私人诊所,白天正常营业,晚上业主就躺在给病人扎针的床上休息。如果按照相关理论,白天经营不是“户”,晚上用于生活起居就是“户”,但犯罪嫌疑人可能无法判断该营业场所在晚上已变成个人休息的“户”了。

    要审查入户的程度。立法严惩入户盗窃,就在于该类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容易伤害人身。由此可以判断,如果仅是在窗外伸手或者使用工具伸入户内一般不应认定为入户,因为其不具备入户盗窃的特殊侵害性。如果半个身子已经进入,实际上对于户内人产生了与典型入户一样的现实威胁,所以应该认定为入户。

作者:马军 姚晓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 阳西检察院 备案序号:粤ICP备17149771号
制作/管理/维护:阳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