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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案件发破经过全面把握证据体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3-27     浏览量:11080

重视案件发破经过全面把握证据体系

时间:2018-03-26  作者:钟晋  来源:检察日报

案件发破经过,就是案件的发案、破案经过,立足案件发破经过构建证据体系,既能在主观层面反映侦查人员从立案到破案的思维演进过程(即发现罪行、获取证据、锁定嫌犯的思维判断过程),又能在客观层面表明证据体系的构建、完善过程和嫌犯的抓获经过等情况。实践证明,证据审查绝非证据内容与证明标准的形式比对,而是综合评判、去伪存真的复杂认识过程。案件发破经过虽不是证据本身,但是,却是证据赖以“溯源”的根本。掌握案件发破经过,对于公诉人防范“侦查神秘化”带来的案件“背景”隐患、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证据、准确排除非法证据、合理构建证据体系、有效掌握侦查监督线索等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其功用表现如下:

有助于辨明自首、立功、坦白、逃逸等影响量刑的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和到案后表现,关系到诸多量刑情节的认定:一是自首;二是立功(含本人立功、同案人或其他人立功的事实);三是犯罪嫌疑人坦白;四是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逃逸情节既可能影响定罪,又可能影响量刑);五是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有助于找准判断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的切入点。只有掌握了侦查破案过程,才可明晰侦查阶段证据体系的构建脉络,以便于通过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先后顺序等细节有效地探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防范证据表象上的“欺骗性”。如提外审即供但到看守所即翻、口供与证言文字表述雷同、讯问时间过长等细节,均会为审查判断证据提供启示。个别错案实例表明,应从侦破经过入手重点盯防两类案件:一是侦查机关根据因果关系排查锁定嫌疑对象,依靠突破口供而成案,其后又缺乏客观性证据有效支撑的案件。因果关系排查容易导致侦查人员先入为主,且因果关系只是以作案可能性确定嫌疑对象,有较强的假设性。二是客观性证据来源存疑的案件。这些证据的存在形式虽然具备客观性,但由于证据来源存在问题,既有证据合法性问题,也有证据真实性、可靠性问题。

有助于辨明证据的潜在价值。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具备多样性和隐蔽性,证据的证明力价值需要探索发现。同等的证据量,但有可能蕴含着截然不同的证据价值。如取证的先后顺序不同,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虽证据数量相同,但证明效果不同。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由于根据常理推断,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所处位置是非作案人不可能知晓的信息,排除获知该信息的其他渠道,据此便可确定供述该信息者即系作案人。证据来源的先后顺序、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等容易忽略的“证据幕后信息”对证据体系的构建产生了决定性作用。因此,证据体系的构建并不是证据材料的平铺直叙和简单堆砌,而是需要缜密排布、严谨论证,以充分发现证明价值。

有助于发现证据补查和侦查监督线索。全面掌握案件侦破经过,便于掌握侦查取证过程中的疏漏和取证不合法,以确定证据补查和侦查监督的着力点。需要注意的是,对案件发破经过的审查,不能局限于侦查机关的“一纸说明”,应当结合案卷材料、侦破规律、关联案件信息、自行调查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以掌握真实的发破案情况。

(作者为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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